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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广州公积金运作若不调整必然难以维系
 撰写人:袁振华
2010-3-26 13:31:56
    
 
 新快报广州议政厅本期议题:日前,有银行渠道透露,广州公积金提取政策正酝酿重大变革,7月1日后提取公积金,必须留6个月存款垫底;职工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所购房产须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或是在配偶户籍所在地、工作地的,方可提取。此消息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市民以及媒体质疑声四起,市民恐慌,很多人跑到银行突击取钱。16日,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公积金提取有关事宜作出说明。中心主任夏卫兵对诸多质疑没有回应,但表示7月1日不会实施“留存半年”,新政策何时发布以管委会通过为准,目前没有时间表。    
    
     1、无人否认公积金是职工的私有财产。但就民众对公积金中心仅仅是委托管理机构的质疑,该中心顾问律师认为职工和公积金中心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公积金不能按照职工的意志进行支取。职工和公积金中心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公积金的法律权属该怎样界定?

韩世同:我们可以看一下1999年制定、2002年修改后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对公积金的权属、管理运作决策都作了规定。

可以说,公积金的权属关系是很明确的,当然是属于缴存的职工所有。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法定的运作机构,不能说该机构与公积金没有权属关系就不具有合法的管理运作的身份和地位。例如银行的储蓄存款也并非银行的,但银行也负有运营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2、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夏卫兵表示,在管委会中,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有法律依据,管委会的决策已充分体现了民主,充分体现了群众意志,因此(公积金提取新政策的出台)没有开听证会的的必要。但是,民众并不知道代表自己的委员是谁,又是如何产生的。在公积金的管理上,如何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以维护民众的权益?如何在避免随意支取和过分限制支取上取得平衡?

韩世同:的确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管委会形成和产生以及组成的情况。我认为公积金制度应该是一种互助性的基金,应该有严格的使用制度,也应该受到必要的监管,应该按规定定期公布缴存和使用情况,尤其是运营成本开销情况。尤其是,各地公积金缴存制度不统一,缴存比例、贷款限额差别很大,异地互贷可能会造成很多问题,这也是应该注意的。

   公积金的调整可能具有必然性,因为粤15条为刺激购房消费,较宽地放开了公积金贷款和使用的范围、门槛,如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使用、珠三角异地互贷、进一步提高贷款限额、提高审批效率等,使得公积金贷款出现出超的现象。据称,目前有240万人参与公积金缴存,仅20万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就出现入不敷出的迹象。如果贷款和提取公积金的人数持续增加,要不了多久广州公积金的运作就会难以为续。


    
     3、有人发现,在公积金中心公布2008年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时,一个编制为72人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每年从增值收益中扣除的管理费超过2000万元,保守人均估计超过27万/年。各位如何解读这个现象?如何满足公众对公积金管理运作等情况的知情权?

韩世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费用和使用情况都要经过财政、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并向社会发布年度的公报。因此,这次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的管理费用是否合理,显然不应由其自己来证明自己,需要有关的监管和审计部门才能令人信服。该中心没有必要为自己做过多的申辩,清者自清,是否合理是否正常,应该通过监管部门出现呈清和说明,效果可以能会更加好些。


     4、公积金管理中心称担心未来“资金吃紧”,各位认为除了“预留半年存款”之外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用什么方法可以有效保证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在住房保障上,公积金该如何管理、运作以取得福利最大化?

韩世同:目前,仅仅采取强制留存6个月缴存额,显然也无法解决上述问题。要从制度上加以检讨,包括放贷和提取的条件和标准,不应过宽。要测算可提取和可放贷的最大规模,设定底线。对符合放贷和提款要求者,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也要采取分期分批放贷和取款,或采取轮候的制度。这是必须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否则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

   还有就是不应将住房公积金视为零存整取、少存夺取的福利制度,公积金账户并非储蓄账户,可以任意提取。更不能将公积金变成公务员、国有垄断行业变相提高收入的一种特权待遇,这将导致贫富分化的马太效应,使得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有的人买不起房,有的人却可以轻松地用公积金来投资购房。

 

相关联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节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目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适用范围和公积金的定义)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归属性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理模式和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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